提高國際貿易風險意識,避免踩坑,下麵來看一起案例,50噸貨物到港變磚塊,為(wei) 什麽(me) 保險公司不用賠付。
意大利國際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訴中國太平洋財產(chan)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航運保險事業(ye) 營運中心、中國太平洋財產(chan)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

2017年11月27日和2018年1月31日,意大利國際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際公司)與(yu) 案外人長春中興(xing) 金屬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興(xing) 金屬公司)簽訂買(mai) 賣合同,約定國際公司共購買(mai) 廢銅線50噸。
隨後,中興(xing) 金屬公司開具形式發票。兩(liang) 份形式發票記載一致,均為(wei) 貨物名稱廢銅線,數量25噸,單價(jia) (CIF到岸價(jia) 格)4500美元/噸,總價(jia) (CIF到岸價(jia) 格)112500美元,起運港天津新港,目的港意大利熱那亞(ya) 港。
中興(xing) 金屬公司另出具裝箱單,記載貨物裝箱重量為(wei) 49.78噸,國際公司支付了合同價(jia) 款。2018年3月5日,太保公司營運中心出具了貨物運輸保險單,記載被保險人為(wei) 國際公司,保險金額30萬(wan) 美元,承保險別為(wei) 一切險,起航日按照提單記載為(wei) 準,運輸工具“EASLINE NINGBO”輪第1810E航次,運輸路線自中國天津至意大利熱那亞(ya) ,免賠額200美元或損失的10%,以數額較大的優(you) 先。
保險單約定本保險負“倉(cang) 至倉(cang) ”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cang) 庫或儲(chu) 存處所開始運輸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nei) 河和駁船運輸在內(nei) ,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cang) 庫或儲(chu) 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chu) 存處所為(wei) 止。
2018年4月13日,貨物運抵達意大利熱那亞(ya) 港卸貨。經海關(guan) 查驗,發現涉案集裝箱內(nei) 裝載的是磚塊而非合同約定的廢銅線,集裝箱鉛封號也被更換。因國際公司提貨不著,被告拒絕支付保險賠償(chang) 金,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chang) 原告貨物保險賠償(chang) 金225000美元。
法院判決(jue)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宣判後,原告未提出上訴,判決(jue) 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通過判決(jue) 對保險合同“倉(cang) 至倉(cang) ”條款責任起訖點進行界定,認定僅(jin) 從(cong) 裝港貨代堆場至集港期間的陸運期間屬於(yu) 保險責任期間,而貨代堆場倒箱期間不屬於(yu) 保險期間。
因國際貿易當事方和參與(yu) 人眾(zhong) 多,對於(yu) 騙貨行為(wei) 發生在哪個(ge) 環節,通過調查集裝箱沿途運輸各卡點貨物重量變化情況,依照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推定事實原則,查實貨物被替換發生在集港之前,認定真實偷換貨物責任主體(ti) ,排除保險責任期間及保險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