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運代理賠償(chang) 的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ge) 方麵:
國際貨運代理應當為(wei) 其自身或者其聘請的承運人的過失或疏忽所導致的貨物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這是國際貨運代理賠償(chang) 責任的核心原則。
如果代理方所聘請的承運人存在過失或疏忽,那麽(me) 代理方應當承擔合理的責任和補償(chang) ,而不僅(jin) 僅(jin) 隻是過錯的證明。這一原則體(ti) 現了對賠償(chang) 責任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的要求。
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國際貨運代理應當在遵守聘約和最佳實踐的前提下,盡一切合理的努力去防止貨物的損失或損害。這一原則要求國際貨運代理在業(ye) 務操作過程中具備基本的常識和判斷力,以避免或減少貨物的損失。

國際貨運代理應當按照客戶和代理方之間的協議和合同來承擔責任。這意味著賠償(chang) 責任的具體(ti) 內(nei) 容和範圍將受到雙方協議或合同的約束。
國際貨運代理應當按照其聘約行事,代理方不應當超出其聘約範圍來承擔責任。這一原則強調了國際貨運代理在業(ye) 務操作中的權限和責任範圍。
國際貨運代理應當預見貨物可能遭受的風險,並在合理範圍內(nei) 采取預防措施。這一原則要求國際貨運代理具備對貨物運輸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的預見能力,並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來降低風險。
如果貨物交接地點的市價(jia) 或時價(jia) 與(yu) 發票金額有所差異,但又無法確定其具體(ti) 差額,則按發票金額賠償(chang) 。
對於(yu) 古玩、無實際價(jia) 值或特殊價(jia) 值的貨物,除非有作特殊聲明並支付了相應費用,否則不予賠償(chang) 。
國際貨運代理應對貨物運費、海關(guan) 稅收以及其他費用負責賠償(chang) ,但不賠償(chang) 進一步的損失。
貨物的部分損失或損壞通常按比例賠償(chang) 。
如貨物在應交付日的規定天數內(nei) 仍未完成交付,則構成延誤交貨,國際貨運代理應賠償(chang) 因延誤而可能引起的直接後果和合理費用。
國際貨運代理的賠償(chang) 責任原則是一個(ge) 綜合性的體(ti) 係,旨在確保國際貨運代理在業(ye) 務操作過程中能夠承擔起應有的責任,保障客戶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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