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們(men) 公司第一次出口鋰電池,船舶公司要求我們(men) 提供危包證,請問需要怎麽(me) 辦理呢?
危包證的辦理很簡單,下麵我來介紹具體(ti) 要求,請拿出小本記下吧。
我們(men) 通常所說的“危包證”就是《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和《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規定“為(wei) 出口危險貨物生產(chan) 包裝容器的企業(ye) ,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chan) 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ye) ,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根據聯合國《關(guan) 於(yu) 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shu) 規章範本》的要求,鋰離子電池分類可能屬於(yu) 第9類危險貨物(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包括危害環境物質),應按照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有關(guan) 要求對其實施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的檢驗監管,即實施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

鋰電池爆炸事件屢見不鮮
⊙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檢驗包括性能檢驗、使用鑒定。
下麵我們(men) 就以鋰離子電池組及其常用包裝為(wei) 例,講解危包證的辦理要求。


性能檢驗由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生產(chan) 企業(ye) (需取得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生產(chan) 企業(ye) 代碼)申請。
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生產(chan) 企業(ye) 應向屬地海關(guan) 申請性能檢驗,並規範填寫(xie) 《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檢驗申請單》,因不同包裝類型進行型式試驗所需的時間長短有差別,企業(ye) 在申請辦理《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時應提前報檢,預留足夠多的檢驗時間。
https://online.customs.gov.cn/

企業(ye) 提交的單證可根據《關(guan) 於(yu) 檢驗檢疫單證電子化的公告》(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18年第90號)等有關(guan) 規定進行簡化。
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檢驗采取周期檢驗和日常抽查檢驗相結合的方式,經性能檢驗合格,在核定的周期檢驗內(nei) ,企業(ye) 可憑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測報告和廠檢合格單辦理危險貨物運輸包裝的《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性能檢驗結果單的有效期根據包裝容器的材料性質和所裝貨物性質確定,一般自容器生產(chan) 之日起不超過12個(ge) 月。未在有效期內(nei) 裝運出口,且外包裝狀況良好,企業(ye) 可重新申請包裝性能檢驗,經檢驗合格後可繼續用於(yu) 出口,重新出具的《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自檢驗完畢日期起計算,有效期不超過6個(ge) 月。
使用鑒定由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單位或者出口單位(即鋰電池生產(chan) 廠商或者出口商)申請。
企業(ye) 提交的單證可根據《關(guan) 於(yu) 檢驗檢疫單證電子化的公告》(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18年第90號)等有關(guan) 規定進行簡化。

a.包裝容器上是否印刷有清晰、牢固、正確的聯合國UN包裝標記、批次及危險貨物標誌。
b.包裝件外表應清潔,不允許有殘留物、汙染或滲漏。
c.木箱、纖維板箱用釘緊固時應釘實,釘尖要盤倒,釘尖、釘帽不得突出;箱體(ti) 應完好無損,打包帶緊箍箱體(ti) 。瓦楞紙箱應完好無損,封口應平整牢固,打包帶緊箍箱體(ti) 。
d.各電池或電池組間、堆疊電池的上下層間應有不導電材料分隔以防止互相接觸。
e.電池應有防短路的保護裝置。
f.電池的電極不得支承其他疊加電池的質量。
g.國際規章中對鋰電池或鋰電池組包裝的特殊規定。
經判定合格或者企業(ye) 整改後經重新檢驗合格的簽發《出境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經判定不合格的,不準出口並簽發《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
《出境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有效期空運為(wei) 3個(ge) 月,其他運輸方式為(wei) 1年,但都不能超過性能單的有效期。
解答非常詳細!現在我知道該怎麽(me) 準備了。
不客氣,如果想要了解更多鋰電池出口的特殊要求,還可以參閱《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等規則。如有疑問,可以撥打12360海關(guan) 熱線谘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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