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25年第42號(關(guan) 於(yu) 進一步優(you) 化進口貨物分段實施準入監管模式的公告)

為(wei) 進一步提高口岸監管效能,優(you) 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外貿發展,海關(guan) 總署決(jue) 定進一步優(you) 化進口貨物分段實施準入監管模式。現就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進口貨物屬於(yu) 下列情形之一的,憑海關(guan) 通知準予提離進境地海關(guan) 口岸監管區:
(一)無海關(guan) 檢查要求的;
(二)僅(jin) 有海關(guan) 口岸檢查要求且已完成口岸檢查的。其中,進境地海關(guan) 口岸監管區內(nei) 不具備檢查條件且屬於(yu) 《轉場檢查商品清單》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可向海關(guan) 申請在具備檢查條件的特定場所或場地實施轉場檢查;
(三)僅(jin) 有海關(guan) 目的地檢查要求的;
(四)既有海關(guan) 口岸檢查要求又有海關(guan) 目的地檢查要求,已完成口岸檢查的,或屬於(yu) 《合並檢查商品清單》,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申請在進境地海關(guan) 口岸監管區合並實施且已完成相關(guan) 檢查的;
(五)有海關(guan) 口岸檢查要求,且屬於(yu) 《附條件提離商品清單》,除取樣送檢外的其他口岸檢查結果未見異常,已取樣送檢尚未反饋檢測結果,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guan) 申請附條件提離並承諾在檢測結果合格前不銷售或使用的。其中,存在命中不允許提離的作業(ye) 要求或需要在口岸監管區等待檢測結果等特殊情形的,在完成相關(guan) 作業(ye) 手續前不得提離口岸監管區。
進口貨物準予提離後,憑海關(guan) 放行通知準予銷售或使用。其中,屬於(yu) 下列情形的,需符合海關(guan) 相關(guan) 監管要求,在辦結海關(guan) 相關(guan) 手續後方可銷售或使用:
(一)有海關(guan) 目的地檢查要求的;
(二)屬於(yu) 監管證件管理的;
(三)需進行合格評定的。
本公告所稱《轉場檢查商品清單》《合並檢查商品清單》和《附條件提離商品清單》,由海關(guan) 總署根據風險狀況變化及評估結果實施動態調整,並在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公布。
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申報環節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向海關(guan) 提交轉場檢查、合並檢查、附條件提離等申請,並根據提示作出守法合規及配合海關(guan) 監管的承諾。有目的地檢查要求的,貨物運至目的地後,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及時向目的地海關(guan) 申請辦理目的地檢查相關(guan) 手續。
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檢測結果合格前違規銷售或使用相關(guan) 貨物的,海關(guan) 根據相關(guan) 規定對收貨人或其代理人進行處罰。同時,自違規行為(wei) 發現並確定之日起6個(ge) 月內(nei) 不再適用附條件提離。情節嚴(yan) 重或再次違規銷售或使用的企業(ye) ,不再適用附條件提離。
境內(nei) 收貨人、申報單位和消費使用單位中任一為(wei) 失信企業(ye) 的,不允許適用附條件提離。
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按照有關(guan) 要求做好附條件提離貨物的管理,並留存銷售或使用情況的記錄。
收貨人或其代理人銷售或使用進口貨物依法應當辦理其他手續的,按照相關(guan) 規定辦理。
本公告所稱口岸檢查由進境地主管海關(guan) 在進境地口岸實施,目的地檢查由企業(ye) 申報的目的地海關(guan) 實施。
本公告自2025年4月8日起實施。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19年第160號(關(guan) 於(yu) 分段實施準入監管加快口岸驗放的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guan) 總署
2025年3月26日
以上就是豐(feng) 年君和大家分享的全部內(nei) 容,如果大家有印尼、馬來西亞(ya) 、菲律賓、新加坡雙清到門專(zhuan) 線物流需求,可以在後台留言谘詢华体汇体育中心物流的客戶經理。
中國電子電器出口印度尼西亞(ya) SNI合規清關(guan) 門到門服務
2025-09-29跨境電商Lazada 攜手天貓,“一鍵輕出海” 激活東(dong) 南亞(ya) 6 億(yi) 市場
2025-09-18中國布條出口印度尼西亞(ya) 配額清關(guan) 的重要性有哪些?
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