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進一步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持續優(you) 化口岸營商環境。海關(guan) 總署近日發布2024年第36號公告,在“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企業(ye) 管理”項下上線“企業(ye) 稽核查(主動披露)”功能模塊,企業(ye) 可以通過該功能模塊簽收文書(shu) 、提交主動披露申請及相關(guan) 材料等,並接收海關(guan) 辦理情況的反饋。

主動披露是一項容錯機製,即進出口企業(ye) 、單位通過自查發現其進出口活動存在少繳、漏繳稅款或者其他違反海關(guan) 監管規定的情況,主動向海關(guan) 書(shu) 麵報告並接受海關(guan) 處理,海關(guan) 可依法從(cong) 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作為(wei) 一項惠企政策,允許主動糾錯,鼓勵自願合規,主動披露為(wei) 外貿企業(ye) 提供了自查自糾、守法便利通道。
一、打開單一窗口網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
二、點擊全部應用,打開“口岸執法申報”中的“企業(ye) 管理”模塊,找到“企業(ye) 稽核查(主動披露)”選項。
三、登錄係統(注意:使用電子口岸法人卡登錄,才可以使用“單一窗口”全部功能)。
四、登錄後,需勾選《企業(ye) 同意書(shu) 》,開通稽核查網上辦理業(ye) 務功能。
五、開通後,從(cong) 事項錄入中即可根據係統要求進行信息錄入(申請項目欄中選擇主動披露後無須錄入作業(ye) 編號)。
六、提交錄入後,可通過事項查詢功能查看申請狀態。
注意注意!!
除線上外,企業(ye) 也可到原稅款征收地海關(guan) 或企業(ye) 所在地海關(guan) 提交申請資料。請攜帶《主動披露報告表》、企業(ye) 營業(ye) 執照法人證書(shu) 等身份材料、能夠說明存在問題的相關(guan) 單證材料。
政策解讀,你值得擁有
不予行政處罰情況的範圍
適用範圍為(wei) “違反海關(guan) 規定的行為(wei) ”
向海關(guan) 主動披露的涉稅違規行為(wei) 發生之日起六個(ge) 月後“兩(liang) 年以內(nei) ”
影響出口退稅管理、加工貿易、海關(guan) 統計、海關(guan) 監管秩序、程序性違規不予處罰
6項涉及檢驗檢疫領域業(ye) 務不予處罰
減免滯納金
主動披露並及時改正,即可依法向海關(guan) 申請減免稅款滯納金。
保留信用等級
進出口企業(ye) 、單位主動披露且被海關(guan) 處以警告或者100萬(wan) 元以下罰款的行為(wei) ,不列入海關(guan) 認定企業(ye) 信用狀況的記錄。
高級認證企業(ye) 主動披露違反海關(guan) 規定行為(wei) 的,海關(guan) 立案調查期間不暫停對該企業(ye) 適用相應管理措施。
但檢驗類涉及安全、環保、衛生類事項的除外。
規範標準,你不懂不行
進出口企業(ye) 、單位主動披露違反海關(guan) 規定的行為(wei)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自涉稅違規行為(wei) 發生之日起六個(ge) 月以內(nei) 向海關(guan) 主動披露的。
(二)自涉稅違規行為(wei) 發生之日起超過六個(ge) 月但在兩(liang) 年以內(nei) 向海關(guan) 主動披露,漏繳、少繳稅款占應繳納稅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繳、少繳稅款在人民幣100萬(wan) 元以下的。
(三)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的:
1. 自違規行為(wei) 發生之日起六個(ge) 月以內(nei) 向海關(guan) 主動披露的;
2. 自違規行為(wei) 發生之日起超過六個(ge) 月但在兩(liang) 年以內(nei) 向海關(guan) 主動披露,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且可能多退稅款占應退稅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稅款在人民幣100萬(wan) 元以下的。
(四)加工貿易企業(ye) 因工藝改進、使用非保稅料件比例申報不準確等原因導致實際單耗低於(yu) 已申報單耗,且因此產(chan) 生的剩餘(yu) 料件、半製成品、製成品尚未處置的,或者已通過加工貿易方式複出口的。
(五)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1.違法違規行為(wei) 發生當月最後一日24點前,向海關(guan) 主動披露且影響統計人民幣總值1000萬(wan) 元以下的;
2.違法違規行為(wei) 發生當月最後一日24點後3個(ge) 自然月內(nei) ,向海關(guan) 主動披露且影響統計人民幣總值500萬(wan) 元以下的。
(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處理的。
(七)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處理,未影響國家有關(guan) 進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稅管理、稅款征收和許可證件管理的違反海關(guan) 規定行為(wei) 的。
(八)進出口企業(ye) 、單位違反海關(guan) 檢驗檢疫業(ye) 務規定的行為(wei) ,且能夠及時辦理海關(guan) 手續,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見附件1)。但涉及檢疫類事項,以及檢驗類涉及安全、環保、衛生類事項的除外。
不予適用,得心裏有數
以下場景不適用主動披露:
同一違反海關(guan) 規定行為(wei) (指性質相同且違反同一法律條文同一款項規定的行為(wei) )一年內(nei) (連續12個(ge) 月)第二次及以上向海關(guan) 主動披露的。
權利人對被授權人基於(yu) 同一貨物進行的一次或多次權利許可,進出口企業(ye) 、單位再次向海關(guan) 主動披露的。
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23年第127號
(關(guan) 於(yu) 處理主動披露違規行為(wei) 有關(guan) 事項的公告)
為(wei) 進一步優(you) 化營商環境,促進外貿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稽查條例》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處理進出口企業(ye) 、單位在海關(guan) 發現前主動披露違反海關(guan) 規定的行為(wei) 且及時改正的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出口企業(ye) 、單位主動披露違反海關(guan) 規定的行為(wei)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自涉稅違規行為(wei) 發生之日起六個(ge) 月以內(nei) 向海關(guan) 主動披露的。
(二)自涉稅違規行為(wei) 發生之日起超過六個(ge) 月但在兩(liang) 年以內(nei) 向海關(guan) 主動披露,漏繳、少繳稅款占應繳納稅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繳、少繳稅款在人民幣100萬(wan) 元以下的。
(三)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的:
1. 自違規行為(wei) 發生之日起六個(ge) 月以內(nei) 向海關(guan) 主動披露的;
2. 自違規行為(wei) 發生之日起超過六個(ge) 月但在兩(liang) 年以內(nei) 向海關(guan) 主動披露,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且可能多退稅款占應退稅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稅款在人民幣100萬(wan) 元以下的。
(四)加工貿易企業(ye) 因工藝改進、使用非保稅料件比例申報不準確等原因導致實際單耗低於(yu) 已申報單耗,且因此產(chan) 生的剩餘(yu) 料件、半製成品、製成品尚未處置的,或者已通過加工貿易方式複出口的。
(五)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1.違法違規行為(wei) 發生當月最後一日24點前,向海關(guan) 主動披露且影響統計人民幣總值1000萬(wan) 元以下的;
2.違法違規行為(wei) 發生當月最後一日24點後3個(ge) 自然月內(nei) ,向海關(guan) 主動披露且影響統計人民幣總值500萬(wan) 元以下的。
(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處理的。
(七)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處理,未影響國家有關(guan) 進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稅管理、稅款征收和許可證件管理的違反海關(guan) 規定行為(wei) 的。
(八)進出口企業(ye) 、單位違反海關(guan) 檢驗檢疫業(ye) 務規定的行為(wei) ,且能夠及時辦理海關(guan) 手續,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見附件1)。但涉及檢疫類事項,以及檢驗類涉及安全、環保、衛生類事項的除外。
二、進出口企業(ye) 、單位主動向海關(guan) 書(shu) 麵報告其涉稅違規行為(wei) 並及時改正,經海關(guan) 認定為(wei) 主動披露的,進出口企業(ye) 、單位可依法向海關(guan) 申請減免稅款滯納金。符合規定的,海關(guan) 予以減免。
三、進出口企業(ye) 、單位主動披露且被海關(guan) 處以警告或者100萬(wan) 元以下罰款的行為(wei) ,不列入海關(guan) 認定企業(ye) 信用狀況的記錄。高級認證企業(ye) 主動披露違反海關(guan) 規定行為(wei) 的,海關(guan) 立案調查期間不暫停對該企業(ye) 適用相應管理措施。但檢驗類涉及安全、環保、衛生類事項的除外。
四、進出口企業(ye) 、單位對同一違反海關(guan) 規定行為(wei) (指性質相同且違反同一法律條文同一款項規定的行為(wei) )一年內(nei) (連續12個(ge) 月)第二次及以上向海關(guan) 主動披露的,不予適用本公告有關(guan) 規定。
涉及權利人對被授權人基於(yu) 同一貨物進行的一次或多次權利許可,進出口企業(ye) 、單位再次向海關(guan) 主動披露的,不予適用本公告有關(guan) 規定。
五、進出口企業(ye) 、單位向海關(guan) 主動披露的,需填製《主動披露報告表》(見附件2),並隨附賬簿、單證等材料,向報關(guan) 地、實際進出口地或注冊(ce) 地海關(guan) 報告。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22年第5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guan) 總署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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