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鋰電池生產(chan) 和出口量大幅增長,但鋰電池的海運風險比較大,在運輸時可能會(hui) 發生起火、冒煙及爆炸等事故,一旦發生事故,容易引起連鎖反應,造成不可逆轉的嚴(yan) 重後果和巨大的經濟損失。
2024年以來,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支隊港航大隊持續加大對我市港口碼頭區域危貨堆場的執法巡查力度,依法查處1宗港口作業(ye) 委托人將危貨鋰電池謊報為(wei) 普通貨物托運案件。

2024年11月7日上午,執法支隊港航大隊與(yu) 南山海事局在媽灣集裝箱碼頭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對危貨堆場一委托作業(ye) 貨名為(wei) “普貨鋰電池”的集裝箱進行開箱檢查。經海事部門送檢,核實為(wei) 9類UN3480危貨鋰電池。
根據某某貨代有限公司的陳述,港航大隊於(yu) 2024年12月23日下午對貨代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調查詢問。他表示,其司是本趟海運業(ye) 務的托運人,集裝箱是由其司提出進港還重委托作業(ye) 的,倉(cang) 租費、吊櫃費、貼危標費等貨物裝卸作業(ye) 及堆場倉(cang) 儲(chu) 費用均由其司承擔。作為(wei) 真正的港口作業(ye) 委托人,因疏忽大意造成謊報,導致碼頭公司不清楚該批貨物為(wei) 危貨鋰電池。
2024年12月26日,港航大隊對貨代公司法人進行補充調查詢問。他再次確認其司為(wei) 本趟海運業(ye) 務的港口作業(ye) 委托人,是其司疏忽導致本次謊報的發生;並表示本次業(ye) 務沒有實際完成,認可海事部門提供的由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做出的危險性鑒別報告,該批貨物為(wei) 9類UN3480危貨鋰電池。
處理結果
經調查取證,執法人員認為(wei) 貨代公司涉嫌實施了港口作業(ye) 委托人將危險貨物謊報為(wei) 普通貨物托運的違法行為(wei) 。根據《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開具了《違法行為(wei) 通知書(shu) 》,擬處10萬(wan) 元罰款。
各國際貨運作業(ye) 委托人(托運人)務必嚴(yan) 格遵守相關(guan) 規定,確保所申報貨物的品名和危險性質級別準確無誤,不得有任何隱瞞、謊報、誤報或漏報行為(wei) ,確保運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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