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印度尼西亞(ya) 領土的船員如旅行證件上沒有有效出入境印章可能麵臨(lin) 巨額罰款,甚至監禁。
最近,Gard的一位會(hui) 員在與(yu) 印度尼西亞(ya) 入境當局交涉時遇到了麻煩,因為(wei) 在抵達印度尼西亞(ya) 時遞交的入境文件當中一名船員的護照出現了問題,他前一次到印度尼西亞(ya) 的行程上沒有“出境章”。該船被告知可能會(hui) 被罰款,或船員可能被監禁,而且可能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會(hui) 扣留該船。

造成這個(ge) 問題的原因是,該船上次訪問印度尼西亞(ya) 的行程原本包括連續兩(liang) 次停靠印度尼西亞(ya) 的港口,因此,船員計劃在離開第二個(ge) 印度尼西亞(ya) 港口之前獲得他的出境章。然而,由於(yu) 計劃改變,第二個(ge) 印度尼西亞(ya) 港口停靠被取消,該船改為(wei) 前往菲律賓。因此,這名不幸的船員在旅行證件上沒有加蓋必要的出境章就離開了。雖然在這個(ge) 案件中,沒有進一步的後果,船員和船舶也得到了清關(guan) ,但必須指出,涉及護照印章的任何差錯,特別是在印度尼西亞(ya) 出入境時,都可能給船舶及其船員造成嚴(yan) 重的影響。
這不是第一次有會(hui) 員在印度尼西亞(ya) 麵臨(lin) 入境當局的問題。2019年,一艘Gard入會(hui) 船需要在印度尼西亞(ya) 停留超過60天。但是由於(yu) 簽證在印度尼西亞(ya) 逾期停留超過60天將可能被處以監禁並罰款,船舶經營人和船員可能麵臨(lin) 嚴(yan) 重的法律後果。原本該船應在離開這一港口後立即停靠另一個(ge) 印度尼西亞(ya) 港口,但幸好,在當地代理安排下,該船先離開印度尼西亞(ya) 停靠在最近的Timor港,然後再前往印度尼西亞(ya) 的下一個(ge) 停靠港口。在這種情況下,該船方僅(jin) 需要支付入境處罰款,以及因必須改道Timor港而產(chan) 生的額外費用。

法律規定
印度尼西亞(ya) 《移民法》(2011年第6號法律)規定所有外國人進出印度尼西亞(ya) ,都需要持有所需文件、簽證和許可證。該法還定製入境規則的執行細節,若發生非法逗留,會(hui) 被定為(wei) 刑事犯罪或者行政限製。當地通代SPICA Services(印度尼西亞(ya) )強調了《移民法》的以下規定:
◆ 根據印度尼西亞(ya) 法律,逗留有效期逾期超過60天定為(wei) 刑事犯罪。
◆ 每個(ge) 進出印度尼西亞(ya) 領土的人必須持有有效的旅行證件。
◆ 根據《移民法》規定,“旅行證件”的定義(yi) 是“護照”。海員手冊(ce) 不被視為(wei) “旅行證件”。
◆ 每個(ge) 人的護照上必須有印度尼西亞(ya) 出入境章。
◆ 未在護照上加蓋有效出入境章而進入和/或離開印度尼西亞(ya) 領土的外國公民,最高可被監禁1年,並被處以最高1億(yi) 印度尼西亞(ya) 盾(約7000美元)的罰款。
◆ 任何承運人(所有人、經理、代理人和船長)不遵守上述規定,進入和/或離開印度尼西亞(ya) 領土,也可能被監禁1年,並被處以最高1億(yi) 印度尼西亞(ya) 盾(約7000美元)的罰款。
◆ 由於(yu) 罰款被視為(wei) 刑事犯罪,罰款數額應由地方檢察官/檢察官厘定,最終數額由法院決(jue) 定。
防損建議
建議在印度尼西亞(ya) 港口從(cong) 事船舶貿易的會(hui) 員和客戶需要熟悉該國目前規定的《移民法》規則,並確保所有船員持有有效護照和合法的出入境印章。
根據通代SPICA,移民官可以登船進行入境檢查。若發現有涉嫌違反《移民法》規定,該官員可以索取旅行證件,傳(chuan) 喚證人/嫌疑人接受麵談,並沒收與(yu) 違反入境規定有關(guan) 的證件或貨物,包括船舶。
來源:海事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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