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鋰電池具有高能量密度、高電壓等優(you) 點,廣泛應用於(yu) 水力、火力、風力和太陽能電站等儲(chu) 能電源係統,以及電動工具、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汽車、軍(jun) 事裝備、航空航天等多個(ge) 領域。鋰電池對推動能源綠色轉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有重要意義(yi) 。我國是鋰電池生產(chan) 和出口大國,出口量近年來大幅增長。但鋰電池屬於(yu) 危險貨物,在運輸時可能會(hui) 發生起火、冒煙及爆炸等事故,其運輸安全必須得到重視。如何讓鋰電池在滿足國際規範要求的同時,實現更加“安全”的出口,跟著我們(men) 一起來了解一下鋰電池出口相關(guan) 要求吧。
常規的鋰電池主要有3種類型,包括鋰金屬電池、鋰離子電池、同時含有鋰金屬原電芯和鋰離子電芯的電池。聯合國《關(guan) 於(yu) 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shu) 規章範本》(TDG)中鋰電池運輸分類體(ti) 係的分類如下:

在出口時應滿足聯合國《關(guan) 於(yu) 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shu) 規章範本》(TDG)、國際海事組織《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國際鐵路運輸危險貨物規則》(RID)、《國際公路運輸危險貨物協定》(ADR)、《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危險品規則》(IATA-DGR)、聯合國《關(guan) 於(yu) 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shu) 規章範本試驗和標準手冊(ce) 》等有關(guan) 國際危規的要求。


目前,出口鋰電池產(chan) 品無需實施出口商品檢驗,但鋰電池產(chan) 品屬於(yu) 危險貨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出口鋰電池的生產(chan) 企業(ye) ,應當向海關(guan) 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或者經鑒定不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申請材料包括:
01《出入境貨物包裝檢驗申請單》(原件)
02《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原件)
03《生產(chan) 企業(ye) 廠檢合格記錄單或者產(chan) 品符合性聲明》(原件)
04《出口危險貨物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原件)
05《出口危險貨物銷售合同》(複印件)

海關(guan) 檢驗合格後簽發《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企業(ye) 拿到此單後就可以向危險貨物運輸部門申請危險貨物運輸艙位。
由於(yu) 鋰電池種類眾(zhong) 多,在出口之前企業(ye) 應明確危險類別、聯合國編號、包裝類別。使用具有《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的危險貨物包裝裝好,並自行檢驗合格後向海關(guan) 申請使用鑒定。

依據《關(guan) 於(yu) 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shu) 規章範本》(TDG),鋰電池主要有以下包裝運輸要求:
1.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如安裝在手機、照相機、對講機、筆記本電腦等),電池及原電池必須單獨包裝以防短路,並裝於(yu) 堅固的外包裝內(nei) 。
2.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包裝件須能承受任何取向的1.2m米的跌落試驗,而不損壞包裝件內(nei) 的電池或元電池,並沒有改變其中電池的位置以至電池與(yu) 電池(或原電池與(yu) 原電池)互相接觸、沒有電池自包裝件中漏出。
3.除符合豁免條件的,鋰電池作為(wei) 危險貨物,運輸時須使用符合Ⅱ類危險貨物包裝要求的包裝。
4.包裝上需要張貼規定的鋰電池標簽和標記,鋰離子電池外殼需要標注Wh數值。

鋰電池外包裝的標簽和標記
5.電池應當有防短路裝置,以及防止意外啟動措施,產(chan) 品應固定在包裝內(nei) ,以免電池移動而導致短路。
結·語

由於(yu) 鋰電池出口涉及的政策法規及貨物包裝技術要求較多,企業(ye) 可事先谘詢海關(guan) 相關(guan) 部門,提前了解法規標準、申報流程、包裝要求。海關(guan) 將指導企業(ye) 辦理危險貨物出口業(ye) 務,提高通關(guan) 效率,助力更多高質量、中國造新能源產(chan) 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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