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醫療美容行業(ye) 發展迅速,消費者對醫療美容產(chan) 品的熱情日漸增長,如肉毒素針劑、玻尿酸針劑等供不應求。由於(yu) 醫療美容產(chan) 品隱蔽性強、易攜帶、流動性高等特點,以偽(wei) 報品名、繞關(guan) 走私等方式進口各類醫療美容產(chan) 品、化妝品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單位青島某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張某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一案,
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jue) ,分別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數罪並罰,
判處被告單位青島某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二百三十萬(wan) 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wan) 元。
2020年8月至9月間,被告單位青島某貨代公司受韓國外商委托代理進口事宜,該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人張某某在明知涉案貨物為(wei) 韓國化妝品、醫療美容藥品等的情況下,仍為(wei) 謀取非法利益,經與(yu) 外商共謀後決(jue) 定采用偽(wei) 報品名的方式委托報關(guan) 公司申報進口。
經查,被告單位青島某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申報進口的貨物中,部分貨物為(wei) 肉毒毒素及其製劑等,
經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應按藥品管理且均未取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批準文號。
經認定,共計價(jia) 值人民幣1160餘(yu) 萬(wan) 元;其餘(yu) 化妝品經海關(guan) 計核,偷逃應繳稅額共計650餘(yu) 萬(wan) 元。
上海三中院認為(wei) ,被告單位青島某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為(wei) 牟取非法利益,違反海關(guan) 法規,逃避海關(guan) 監管,在為(wei) 他人代理進口貨物過程中,采用偽(wei) 報品名的方式向海關(guan) 申報進口普通貨物以及按藥品管理的貨物。
根據《海關(guan) 法》的有關(guan) 規定屬於(yu) 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應當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追究刑事責任。其餘(yu) 涉案化妝品屬於(yu) 普通貨物,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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